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9月3日│97年9月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4710號│97年度毒偵字第177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749號│97年度訴字第129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6日│98年1月1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749號│97年度訴字第1297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22日│98年2月2日││├────┴────┼───────────┴───────────┴───────────┤│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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