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9日至同年2月4日│97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109號│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5839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87號│97年度簡字第114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易字第956號)││事實├──┼─────────────┼─────────────┤│審│判決│97年11月11日│97年11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日期││97年11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雲林地方法院││││書誤載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87號│97年度簡字第114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易字第956號)││├──┼─────────────┼─────────────┤││確定│98年1月15日│97年12月2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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