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 謝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志鴻盧建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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