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萬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勃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萬宇營造有限公司郭勃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112年10月30日1,000,000元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