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請釋明債務人於民國97年11月自基隆港小吃店離開之原
因,並說明於96年10月至97年1月期間是否無工作收入及該期間內有無領取勞工失業給付。若有領取,亦請提出相關文件到院,並說明自何時開始領取、每月領取金額為何。
2.債務人自稱現從事以件計酬之外燴工作,請說明債務人於97年1月22日加入臺北市電腦工程業職業工會之原因,並釋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及以件計酬之標準。
3.承2、3,債務人應重行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有收入明細,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6年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含兼職工作)、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在職證明、自96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與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兩者皆須提出)、勞務報酬簽領之單據影本、97年度所有收入扣繳憑單影本及其他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4.請陳明保費支出之詳細資料,含保險人、險種、保險內容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請提出96年2月至97年1月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該承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6.債務人應釋明依法應分擔其母 陳周 佷扶養義務之完整人數及債務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97年度所有收入扣繳憑單影本。
7.請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載明債務人姓名、地址、債務種類、債之發生原因及債務數額。若無債務人,債務人應載明無債務人。
8.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