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24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予綺 被上訴人即被告 簡清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4日111年度訴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