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83號原告 張鳳珍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
高鳳英 律師 阮皇運 律師 王宏濱 律師 林大偉 律師被告 戴劉玉美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複代理人 賴志凱 律師被告 魏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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