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18號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徐坤堂
陳心瑩 巫光平 被告 蘇碧雯 訴訟代理人 梁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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