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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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德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德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德瑋(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明文規範第一審法院所受理1人犯數罪之案件,於第二審法院以同一判決為數個宣告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或因一部已先行判決確定,一部上訴經撤銷後自為判決,嗣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鑑於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刑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之性質,故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於113年4月11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此有卷附該函(稿)、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至77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參酌附表編號3至5、7、9所示之罪分別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2、6、8所示之罪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5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至附表編號3、8所示之罪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則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而加以裁定,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是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本案觀諸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檢察官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係有關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就受刑人併科罰金部分並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就此部分自不得依職權逕予為之,應由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黃德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犯罪日期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31日111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7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8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0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65號112年度苗簡字第1224號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6日112年10月25日112年1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65號112年度苗簡字第1224號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7日112年11月27日112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22號(已執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4號(已執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1號(編號3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強制換頁==========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5次)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⑴112年5月22日⑵112年6月8日⑶111年4月21日⑷112年4月12日⑸112年6月15日112年4月12日112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00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00號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112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8日112年11月28日112年12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112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27日112年12月27日113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1號(編號3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96號==========強制換頁==========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6月(3次)犯罪日期⑴112年8月13日⑵112年8月14日112年4月5日⑴111年8月14日⑵112年1月11日⑶112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60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25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5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427號112年度易字第626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5日112年12月27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427號112年度易字第626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2月20日113年2月2日113年1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37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4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0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92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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