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78號
101年度親字第63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陳書慧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告 陳伊茹
陳澤雄 陳澤龍 陳澤仁 陳澤忠 陳淑嫆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陳洪麗花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義斌 律師反請求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義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陳進福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建福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詹朝傑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