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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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彬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1年度調偵字第28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執聲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遊戲硬碟壹臺及SD卡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彬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2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遊戲硬碟1臺及SD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調偵字第
2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21日起算1年,於102年3月20日屆滿,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硬碟1臺,內含有「戰國無雙3」、「戰國無雙3猛將傳」遊戲軟體;扣案SD卡1張,內有「KOEI」仿冒商標,均係非法重製物,且係供犯罪所用屬於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識報告書1紙附卷可佐,足認上開硬碟1臺、SD卡1張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並為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雖違反商標法為義務沒收之規定,原應優先於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職權沒收之規定而適用之,惟本件被告係因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經檢察官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為緩起訴處分,基於法律不得割裂適用原則,本件單獨宣告沒收自應適用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職權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