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93號原告 陳雪如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 林坤榮
上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欣怡 被告徐夆麗
坤厚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澄澈 被告 謝秀蘭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郭德進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