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B(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陳炎琪 律師
主文0000000000B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000000000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2年4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2年7月10日裁定自102年7月12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