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陳玲華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朝聰 、 許朝昌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應以被告所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占用之面積及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