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張華庭 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冽錦 、 吳宗達 、 吳修慧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如附表編號1-13所示之地號土地、建號房屋,原告就附表編號1-13所示之土地、房屋可得受之利益分別如附表編號1-13「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6,754元【227,250+480,000+19,200+108,225+2,938,725+207,980+5,550+1,705+1,413,600+357,998+45,500+8,490,071+20,950=14,316,75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016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救字第12號裁定駁回,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春梅附表:編號地號/建號面積(㎡)公告現值(元/㎡)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1臺東市○○段00000地號1019,0001/4227,250元2臺東市○○段00000地號15012,8001/4480,000元3臺東市○○段00000地號612,8001/419,200元4臺東市○○段000地號3911,1001/4108,225元5臺東市○○段000地號1,05911,1001/42,938,725元6臺東市○○段00000地號1226,8191/4207,980元7臺東市○○段00000地號211,1001/45,550元8臺東市○○段00000地號16,8191/41,705元9臺東市○○段000地號2,3562,4001/41,413,600元10臺東市○○段00000地號2106,8191/4357,998元11臺東市○○段00000地號286,5001/445,500元12臺東市○○段000地號3,8718,7731/48,490,071元13臺東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0號房屋)119.0483,800(建物現值)1/420,950元合計:14,316,754元備註: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建物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