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 陳凱強 被告 陳瑞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及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陳凱強自訴被告陳瑞涉犯重傷害罪嫌,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9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該裁定正本業於同年3月28日送達於自訴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自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自訴程序顯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又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自訴案件雖因程式未備而不受理,惟尚非無向犯罪偵查機關告訴、告發以啟動偵查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