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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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美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631號),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柒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31號被告魏美英涉嫌妨害風化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色情光碟7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魏美英犯妨害風化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2341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色情光碟7片,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之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甚詳,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林佑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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