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李順進 (即 李陳不纒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仟股│1│1000│││(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