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 周麗鶯 代理人 楊佩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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