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鄒慧琪 代理人 朱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