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73號聲請人 趙桂菁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許可處分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並釋明其處分行為是否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及釋明其處分行為是否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周玉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