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039號債權人 林素蘭 即鴻泰鐵工廠債務人台林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培酲 人債務人 徐湘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佰元日息五分五厘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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