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1號

原告 柳淑貞

被告 石紘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

法官蔡逸蓉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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