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1號
原告 柳淑貞
被告 石紘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
法官蔡逸蓉
不得抗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1號
原告 柳淑貞
被告 石紘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
法官蔡逸蓉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