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07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添發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112年度偵字第14921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竹簡字第103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添發與告訴人 周子傑 素不相識,因不滿周子傑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000號對面之停車格,遂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6日凌晨4時15分許,持無法擦拭乾淨之「白板筆」分別在上揭機車之坐墊、儀表板上劃寫「請勿亂停」,致上揭機車之坐墊、儀表板喪失美觀功能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周子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