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煥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庭煥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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