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告 蔡演儀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邱霈云 律師被告 陳富陽 被告 陳俊吉 被告 蔡富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錢冠頤 律師被告 蔡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所列:「C部分面積二三九點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富陽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C部分面積二三九點七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富陽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