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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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73號上訴人 林靜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