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名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勇吉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被告 林慧玲
林家銘韋萍 田忠正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三、第十六行「40,153元」記載,應更正為「400,15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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