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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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詠丞送達代收人李菁琪律師選任辯護人 諶亦蕙 律師
李菁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表示認罪,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品謙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