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40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姚佳慧 即光之居燈飾.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7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北監自裁字裁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姚佳慧即光之居燈飾電材行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姚佳慧即光之居燈飾電材行(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97年3月3日,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400元,並註銷牌照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並非使用系爭車輛之人,異議人從該車購買至今並無使用該車輛,且不知有他人使用,又未有駕駛執照,故不知相關法令,購車時是被他人利用下購買,異議人知識淺薄,當時年紀尚輕,不知被他人利用,所產生之罰單及牌照稅、燃料稅,請裁定責任歸屬,異議人不知光之居燈飾電材行要讓渡給她,異議人今年過年才知道她是光之居燈飾電材行之負責人,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裁決書,固於98年3月28日予以公示送達在案,有太平
洋日報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頁),惟本件裁決書原郵寄為「臺北縣三重市○○街○○○號」,業據本件裁決書載稱在卷(見本院卷第9頁)。惟異議人之營業所在地於92年1月21日起,營業所在地即登記於「臺北縣三重市○○路120之4號1樓」,此有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0年8月18日北經登字第0000000000函附之異議人商業登記抄本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0頁),與上開裁決書所載之送達地址不符,詎移送機關未再就正確送達地址予以查明,逕就舊址為送達,揆諸前開說明,其送達程序要非合法,尚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故本件尚無聲明異議逾期之情形,合先敘明。
。
㈡系爭車輛係於91年11月29日申請牌照,當時光之居燈飾電材
行之負責人係 邱志青 ,該商號之負責人於92年3月5日始變更為姚佳慧,業據移送機關100年5月30日北監自字第1002016313號檢送車籍資料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0年8月18日北經登字第0000000000函附之異議人商業登記抄本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20頁、第31頁),因此,雖然移送機關100年8月24日北監自字第1001010299號函指稱新車新領牌照時該行車執照背面會記載「指定檢驗日期」,然新領牌照既非姚佳慧辦理,又姚佳慧辯稱其不知成為光之居燈飾電材行之負責人一事,因此,姚佳慧是否持有行車執照而得以知悉指定檢驗一事,尚有可疑之處。況移送機關以明信片方式寄發驗車通知單,該送達地址係「臺北縣三重市○○街○○○號」,該地址亦非異議人變更後之新址即「臺北縣三重市○○路120之4號1樓」,更難期姚佳慧得以知悉系爭車輛之指定檢驗日期即將屆至。從而,移送機關以異議人有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一事,遽對異議人為本件裁處,尚嫌速斷。
㈢再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
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違規行為係發生於00年00月00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迄今顯已逾3個月,依上開規定已不得再行舉發。是本件舉發無從發回移送機關另重行依法送達而補正其程序,附此敘明。
㈣又本件係就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為
審理,至於牌照稅及燃料稅並非本件審理範圍之內,異議人對此部分若有異議,應另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又異議人主張異議人不知光之居燈飾電材行要讓渡給她,異議人今年過年才知道她是光之居燈飾電材行之負責人等語,此部分所涉之民刑事責任,則應由異議人另循相關程序規定主張之,均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並無證據證明姚佳慧得以知悉系爭車輛之指定檢驗日期即將屆至,因此,移送機關以異議人有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一事,遽對異議人為本件裁處,尚嫌速斷。從而,自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