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附民字第164號原告丙○○被告戊○○真實姓.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真實姓.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真實姓.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 甲薪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呂明燕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