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侯東山
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紀速增蕭柏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定有明文。是連帶債務已明示或有法律規定者為限。請 陳明 對相對人紀速增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查所提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紀速增似僅為「物上保證人」,其間並無連帶保證之約定)
二、請在陳明本件相對人姓名,以及請求標的。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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