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相對人即債務人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