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9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67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5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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