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詹佩珺 被告吉客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84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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