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667號債權人鄉林新月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至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宜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補正葉至峰現為鄉林新月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0,680元是否有誤?(
因與請求金額31,950元不相符)㈣陳報請求金額31,95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