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被告 唐善珠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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