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37號原告 黃素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映 辰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62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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