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躍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億統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億統音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