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張恩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獻達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