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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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龍
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龍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6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8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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