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金吉(原名謝廣民)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金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金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8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吳祚丞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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