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 童南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士頓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邱靜琪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