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劉秀梅 被告 陳仁鐘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上易字第3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柏瑋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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