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5號債權人 鄭福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勻岳陳雙來陳冠樺陳信宏陳彥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依債權人所提借據一紙所載,雙方係約定「借款新臺幣一佰萬元,利率為每個月一萬元」,則換算年利率為百分之十二,請查明請求標的有無誤算誤載,並具狀更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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