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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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黃三貴 之遺產管
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47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交,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乙份。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