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陳西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108
年6月30日將其債權讓與鴻光管理顧有限公司(下稱鴻光公
司),鴻光公司於108年8月31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立
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又立新公司依
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相關規定辦
理,立新公司為消滅公司,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並由聲請人
概括承受立新公司所有權利業務,業經經濟部受理核准在案
,現經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事,無法合法送達,爰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設於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
,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信函寄送至相對人
上開戶籍地址,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招領為由退回等情,有聲
請人所提之郵局存證信函暨退回信封、債權讓與聲明書、戶
籍謄本、公司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函、新聞紙、債
權憑證等件影本在卷可憑。經本院函請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
局派員至相對人之戶籍址查訪結果,未會晤相對人,現居住
人 陳蓓柔 表示相對人未居住該址多時等語,此有該局109年
12月11日嘉朴警偵字第1090023837號函暨所附訪查紀錄表附
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
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