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91號
原 告 林冠妤
被 告 郭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