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93號原告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卯川蕭伊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5,694元,應繳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2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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