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吳洪香 代理人 李金龍 複代理人 劉維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慈萱┌──────────────────────────────────────────────┐│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票發行日期│張數│股數│股東姓名編號│││││││││├──┼──────────┼─────────┼──────┼───┼────┼──────┤│0001│佳福股份有限公司│58.59.60.61.62│76年5月28日│5│壹仟伍佰│吳洪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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